2023-08-17 02:22:11 来源 : 学易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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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考点速记手册(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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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考点七】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一)公司合并和分立1.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公司分立包括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2.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内在报纸上公告。(二)公司的解散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三)公司的清算1.清算组的组成公司除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以外,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2.清算组的职权(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公告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5)清理债权、债务;(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考试报名]全国经济师考试时间|报名时间|报名入口[成绩查询]全国经济师考试成绩查询时间|查询入口[真题答案]全国经济师考试真题与答案解析[考试政策]经济师报考条件|免考条件|考试科目[培训课程]最新经济师资格考试高清视频辅导课程试听